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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力士乐”胜诉!多主体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成立
2025-07-08

全影版权登记了解到——上诉人成都迈斯拓新能源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高某、湖北省昊业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银翔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某、河南三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博世力士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省雷克斯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德耐驰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关于各上诉人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无论是在被诉产品上使用“Rexroth”“力士乐”标识,还是在涉案网站的域名中使用“rexroth”名称,以及在涉案网站、微信、抖音、腾讯视频、展会、经营场所中使用被诉标识宣传、展示被诉产品,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湖北昊业公司主张其在涉案网站域名中使用“rexroth”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被诉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被诉产品为润滑油,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液压泵、液压传动机组等商品。虽然两者的商品分类不同,但润滑油主要用于机动车及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二者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高的重叠性,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紧密关联,属于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混淆的商品。且四川雷克斯顿公司、武汉德耐驰公司在宣传被诉产品时,也强调该产品应用于工程机械及液压系统中,并使用“国际领先、世界知名、来源德国、技术先进、德国精工品质”“德国精工品质铸就行业领袖”等宣传语,明显具有指向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误导消费者的意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无不当。各上诉人关于被诉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将被诉标识“Rexroth”“力士乐”与两枚涉案商标进行比对,两者的文字、读音、结构均相同,仅在字母的大小写和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在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两者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一审判决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各上诉人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对于各上诉人辩称其使用的被诉标识是武汉德耐驰公司的注册商标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武汉德耐驰公司曾在第4类润滑油商品上注册了“Rexroth”商标,在第1类碳酸、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注册了“力士乐”商标,但武汉德耐驰公司注册前述商标的行为,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是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的行为,且前述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高、影响力较大,各上诉人系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对于使用被诉标识及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主观上均难言善意。因此,一审法院对西安银翔铭瑞公司、刘某、河南三友公司、李某某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成都迈斯拓公司上诉称其系受托生产被诉产品,并审查了相关商标证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成都迈斯拓公司作为相关行业的生产企业,理应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但其仅对武汉德耐驰公司的商标注册证进行形式审查,不足以认定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第二,成都迈斯拓公司不仅生产、销售被诉产品,还在其工厂外墙等处突出使用被诉标识。第三,在武汉德耐驰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成都迈斯拓公司仍大规模生产被诉产品,明显具有侵权故意。因此,成都迈斯拓公司关于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昊业公司上诉称涉案商标并不涵盖域名,其仅是对域名“www.rexroth365”进行备案,不构成商标侵权。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湖北昊业公司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rexroth”注册为域名,在该网站内标注版权人为武汉德耐驰公司,并由其在该网站内使用被诉标识宣传被诉产品,故一审认定湖北昊业公司、武汉德耐驰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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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各上诉人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吴某某、高某上诉称,博世力士乐公司及上海博世力士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不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且其并未从事润滑***业的经营活动,与武汉德耐驰公司、四川雷克斯顿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故四川雷克斯顿公司之前使用“博世力士乐”作为字号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两枚“REXROTH”“力士乐”商标经过博世力士乐公司、上海博世力士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长期宣传及使用,在相关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REXROTH”与中文“力士乐”已形成稳定的对应翻译关系。博世力士乐公司及上海博世力士乐公司经过长期经营,其“博世力士乐”的字号亦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四川雷克斯顿公司作为类似商品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将“博士力士乐”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产品来源于博世力士乐公司及上海博世力士乐公司,或认为与博世力士乐公司及上海博世力士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四川雷克斯顿公司的注册并使用含有“博世力士乐”字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四川雷克斯顿公司、武汉德耐驰公司、成都迈斯拓公司在共同生产、销售的被诉产品上标注含有“博世力士乐”字号的企业名称,西安银翔铭瑞公司、河南三友公司销售被诉产品,其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吴某某、高某作为自然人,通过成立四川雷克斯顿公司、武汉德耐驰公司、湖北昊业公司,并操控各公司分工配合,共同实施被诉行为,故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高某与四川雷克斯顿公司、武汉德耐驰公司、湖北昊业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因石家庄赵县屹王机械配件经营部等市场主体销售了四川雷克斯顿公司、武汉德耐驰公司生产的被诉产品,故一审法院将该部分产品纳入吴某某、高某的责任范围,并无不当。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恰当的问题
由于各上诉人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故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湖北昊业公司上诉称其已注销被诉域名,故无需再判决其停止使用和注销被诉域名。对此,本院认为,湖北昊业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注销被诉域名,故一审法院判决其停止使用并注销被诉域名,并无不当。同时,由于四川雷克斯顿公司、武汉德耐驰公司、吴某某、高某实施的侵权行为规模大、侵权范围广,对博世力士乐公司及上海博世力士乐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版权加急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川01民初9505号
二审法院/案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川知民终395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人民陪审员 胡德元
法官助理

郭凡

书记员

何美玲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韦丽婧
审判员 陈   洪
审判员 张天天
法官助理

陈燕萍

书记员

唐渝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迈斯拓新能源润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宇鹤,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轮,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云,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云,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昊业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北省川崎昊业润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云,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银翔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勤,四川纽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勤,四川纽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勤,四川纽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勤,四川纽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世力士乐股份有限公司(BOSCHREXROTH AKTIENGESELLSCHAFT)。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婷,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婷,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雷克斯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四川博世力士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云,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德耐驰石化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云,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四川省雷克斯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德耐驰石化有限公司、成都迈斯拓新能源润滑油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高某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润滑油类产品和宣传中使用侵害原告博世力士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第617557号“Rexroth”和第631963号“力士乐”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且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被告西安银翔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三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湖北省川崎昊业润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德耐驰石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ww.rexroth.365.com域名;被告湖北省川崎昊业润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注销www.rexroth.365.com域名;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四川省雷克斯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德耐驰石化有限公司、吴某某、高某连带赔偿原告博世力士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被告成都迈斯拓新能源润滑油股份有限公司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湖北省川崎昊业润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1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西安银翔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博世力士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刘某对被告西安银翔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河南三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博世力士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李某某对被告河南三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四川省雷克斯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德耐驰石化有限公司、吴某某、高某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被告四川省雷克斯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德耐驰石化有限公司、吴某某、高某逾期不履行,原告博世力士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本院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四川省雷克斯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德耐驰石化有限公司、吴某某、高某承担;
七、驳回原告博世力士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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