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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5-02-10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案由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案由是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  第四条 案由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下级案由是对上级案由的细化。  第五条 在执法办案、业务指导、案件宣传等工作中,应当规范适用案由。  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确有违法行为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案由应当添加“涉嫌”两字。  第六条 确定案件案由时,应当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优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下级案由时,适用上级案由;在有下级案由可适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上级案由。  第七条 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对多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  第八条 对于已经适用本规定案由办理的案件,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转致前适用本规定案由,转致后适用其他案由。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执法实践对案由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本规定不能确定案由的,应当逐级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明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统一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加强执法指导,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 年 6 月 25 日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二、一般规定 1.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侵犯知识产权引起的行政案件。 2. 本规定所称案由,是指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3. 本规定所称案件类型,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对案件进行的分类。 三、案由的确定 1. 案件案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当以违法行为为基础,结合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进行确定。 2. 对于同一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可以根据主要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3. 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多个案由。 四、案由的表述 1. 案件案由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表述,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 2. 案件案由应当简明扼要,能够准确反映案件的主要内容。 3. 案件案由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一般按照法律关系的主次顺序排列。 五、附则 1.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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