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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024-10-09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指出,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基本延用2023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据《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简称《若干政策》)中指出: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我们来了解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如何申报。

  《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除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0号》规定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的企业(具体领域说明见附件2,下同),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二)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三)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申报时间:

  2023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4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

重点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重点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一、企业条件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 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 8%以上; 7.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 50%以上; 8.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项目标准 1. 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35%(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2.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 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及自主开发软件产品的收入总和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5%(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及自主开发软件产品的收入总和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及自主开发软件产品的收入总和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及自主开发软件产品的收入总和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5%); 4. 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 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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