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产品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保险产品并非具备著作权之物,仅在文学、艺术及科学领域中具有独特创新且可通过特定方式呈现的智力成果方能获得著作权。保险条款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的权利义务约定,缺乏独立创作性,故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著作权法》旨在保护思想和艺术的独特表达方式,而保险条款并不具备此特性,即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亦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认定首先,侵权行为须具备违法性特征,即导致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必须构成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行为人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即使发生了实际损害结果,亦无法使行为人负担起赔偿责任。必须存在明确的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者所从事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实质性的侵害;若侵权者的行为对著作权人产生了损害并未预设合理解释的责任范围内,则该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即仅当侵权者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时,侵权者才需承担责任;倘若加害者虽有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者的损害与其无直接关联,便无法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在涉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过错乃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可分为故意及过失两种形式。

保险产品著作权归属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该产品的个人或团队。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可能属于保险公司或其他相关方。具体归属取决于以下因素:
1. 雇佣关系:如果保险产品是由受雇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创作的,那么著作权可能归属于保险公司。
2. 合同约定: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与外部创作者之间可能会有合同约定,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归属。
3. 职务作品:如果保险产品是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创作的,且该创作属于职务成果,那么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公司。
4. 委托创作:如果保险公司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创作保险产品,双方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归属不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还可能受到合同、协议或行业惯例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最好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件、合同或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定保险产品著作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