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著作权是否可以出质转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著作权范围内,著作权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亦可作为出质标的。具体说来,以下各类权利皆受法律保护,允许债务人或第三方以其为担保物进行出质:(1)汇票、本票和支票;(2)债权凭证如债券及存款单;(3)货物仓单及提单;(4)可上市流通的基金份额与股权;(5)已注册并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6)现有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用于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二、单位作品及著作权归属在通常状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创作者。对于以下类型的职务作品,尤其是那些主要依赖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供的物质与技术条件而进行创作,并由相关法人或组织对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以及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尽管作者仍享有署名权,但著作权中的其他各项权益则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

《民法典》规定,著作权可以出质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