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文网文许可证-审批概述许可全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 省级 文化局有效期限:3年年检时间:无年检要求业务范围:演出剧节目(直播类)、音乐娱乐产品、美术品、艺术品、动漫画产品、展览比赛活动;网络游戏运营/虚拟货币发行(停批中)

文章主要内容:
1. 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化产业也日益繁荣,为了规范网络文化市场,国家对网络文化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2. 定义:网络文化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3. 许可条件:
-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有确定的域名;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4. 许可材料: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业务发展报告;
-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许可程序:
-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文化部审批;
- 文化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6. 注意事项:
-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60 日内开展业务;逾期未开展业务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失效,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许可证,并在 30 日内通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申请人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